桃園溫姓婦人在102年月,以3千4百多萬元買下青埔地區新建案的百坪豪宅,付了訂金、開工款、工程款共510萬元,後因房地產景氣反轉,房價下跌,建案完工後,她拒辦交屋,自備款被建商依違約金沒收。
溫姓婦人以建案住戶告知有漏水、二樓公共空間牆壁有龜裂,疑有重大結構瑕疵,且建商有意將一樓設置餐廳,擔憂有油煙問題,甚至大廳為一般辦公大樓的小長廊,看不出是豪宅廳堂,以及建材設備及大門設計與契約不符、平價屋賣豪宅價,主張酌減違約金、應退還400萬餘元。
法院審理時,建商表示,建案並無漏水,且依合約施工,溫婦拒付價金因是房價下跌,但沒收的違約金未超過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15%上限,主張不必酌減。
法官查出建案跌倒最低價時,比預售價低了1600多萬,建商解約後再行出售的價格無從估算,且溫婦所指建案瑕疵無法證明,認定沒收的違約金在合約範圍內,判不必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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